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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8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85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廖俊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典展企業有限公司、陳彥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請釋明對相對人陳彥銘個人請求票款給付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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