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帝賢、陳世輝
- 原告尚億彩藝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宅御廚國際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4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尚億彩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帝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宅御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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