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陳俊彥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啟耀
  • 被告
    琪郁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士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叁仟壹佰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19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啟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琪郁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俊彥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士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叁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