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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2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26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王秀玲
即債權人
林明暐
即債權人
巫君志
即債權人
楊智堯
即債權人
劉昱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惠聚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秀玲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明暐清償新臺幣玖萬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巫君志清償新臺幣捌萬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智堯清償新臺幣捌萬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昱廷清償新臺幣陸萬元。

六、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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