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3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34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郭坤量即翔富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湘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湘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陳明對黃鴻霖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34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湘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湘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陳明對黃鴻霖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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