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郭坤量即翔富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34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坤量即翔富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湘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湘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陳明對黃鴻霖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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