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4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43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許漢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台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錢國棋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溫圭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壹萬貳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壹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