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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0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神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誌平
法定代理人
何伯珍
法定代理人
李飛芸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誌平

      何伯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零叁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零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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