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9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聖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添定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雅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彩秀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綠科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昇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聖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貳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雅鈞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伍萬肆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