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立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82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新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二、查聲請人以相對人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票號:IK0000000)一紙,依據票據關係及該支票之原因關 係(即工程借支關係),對其請求兩筆相同之金額,請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及同一金額重複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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