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84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育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仲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聲請狀上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狀末之簽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