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5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嘉郁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柏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泰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貨款。
二、若請求貨款,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出貨日)。
三、若請求票款,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四、請提出分別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