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6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叁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陸佰零捌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