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蔡曜柱、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0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曜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零陸拾伍萬叁仟叁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伍萬零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