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0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蔡曜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零陸拾伍萬叁仟叁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伍萬零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