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91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學禮即廣吉盛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勝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應陳報其起息日及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