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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
    張學禮即廣吉盛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91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學禮即廣吉盛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勝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應陳報其起息日及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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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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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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