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1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受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崇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宇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書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叁萬捌仟零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玖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