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41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晁祥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聲請狀底簽章(聲請人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