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4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43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吉祥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和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光美即尚奇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聲請狀內容不完整,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正確之聲請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