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蔡和唐
- 原告吉祥木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43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吉祥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光美即尚奇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聲請狀內容不完整,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正確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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