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4 日
- 原告邱鳳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51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鳳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伯利恆企業集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務人姓名、住所(狀載伯利恆企業集團,附件名稱分別為伯利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芷妍二人,請重新具狀更正並明示對何人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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