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廖燦昌、許勝發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金火
- 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顯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72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李金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即債務人 許顯榮 許勝發 一、債務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顯榮、許勝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肆拾肆萬玖仟叁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顯榮、許勝發權人連帶清償日幣伍億捌仟零柒拾肆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許顯榮、許勝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億叁仟零伍拾貳萬伍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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