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7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72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李金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即債務人
許顯榮

      許勝發

一、債務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顯榮、許勝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肆拾肆萬玖仟叁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顯榮、許勝發權人連帶清償日幣伍億捌仟零柒拾肆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許顯榮、許勝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億叁仟零伍拾貳萬伍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