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黃清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86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清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華典大酒店(即中視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周盛淵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典大酒店(即中視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周盛淵發給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以何人為債務人 並陳明對債務人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聲請人雖於102年5月29日具狀陳報,惟仍未盡表明之責,尚難認已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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