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山鈦煙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介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協議書之立約人名稱與聲請狀之相對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泰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或「秦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並釋明其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葉銘忠」或「黃振書」?)。 三、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利息未約定時,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百分之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