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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山鈦煙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介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協議書之立約人名稱與聲請狀之相對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泰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或「秦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並釋明其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葉銘忠」或「黃振書」?)。

三、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利息未約定時,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百分之五)。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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