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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7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黃耀鴻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昶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燕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周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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