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3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32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祥臨彩色沖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珈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時尚花嫁婚紗攝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時尚花嫁婚紗攝影有限公司已廢止,請查報相對人有無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如有,應陳報各清算人姓名、地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如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補正全體董事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全體董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