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34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代 理 人 杜祐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群固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8 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