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4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44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樺莞
- 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 代理人
- 翁國彥律師
- 代理人
- 林昶燁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東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池旺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零捌佰叁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捌萬伍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