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5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51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宏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五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魏宏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新修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系爭聲請狀所附之匯票1,000 元係溢繳,本院無法部分轉帳,故已退還原匯票,請補繳裁判費500 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