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5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51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宏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五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魏宏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新修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系爭聲請狀所附之匯票1,000 元係溢繳,本院無法部分轉帳,故已退還原匯票,請補繳裁判費500 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