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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5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52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蕭宇志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常富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本件聲請除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聲請人無請求權,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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