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5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55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堅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紹耿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劉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壹拾伍萬壹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