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8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83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鄭宛庭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英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璧川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顏淑惠

      林春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壹拾叁萬叁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佰叁拾捌萬貳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七九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利息不得機動利息,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