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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6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6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王曉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世雄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世惠

一、債務人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零壹拾陸萬伍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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