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23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春子 王添明 官鳳嬌 吳俊賢即安誼企業社 阮碧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丕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春子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添明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官鳳嬌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俊賢即安誼企業社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阮碧柳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