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23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春子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王添明 住同上 官鳳嬌 住同上 吳俊賢即安誼企業社 住同上 阮碧柳 住新北市○○區○○街00號7樓之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經查該公司現無其他董事或股東得行法定代理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查報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