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6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68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范碧娥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聚星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 潔
人
一、債務人聚星旅行社有限公司、蔡潔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之其中一人,若已清償,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債務。債務人如否認上開債務,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