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71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榮龍即東龍工程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欣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周貴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及(一)其中新臺幣玖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