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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8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84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駿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董事均已解任,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若經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請提出相關裁定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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