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085號聲 請 人 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烈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附表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