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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08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085號

聲請人
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烈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附表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不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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