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239號聲 請 人 洪亮一(即葉東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1239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1ND0000000-0 │壹仟股 │1 │1000 │ │ ├──┼───────────────┼──────────────┼────┼───┼────┼───┤ │0002│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100 │ │ ├──┼───────────────┼──────────────┼────┼───┼────┼───┤ │0003│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152 │ │ ├──┼───────────────┼──────────────┼────┼───┼────┼───┤ │0004│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125 │ │ ├──┼───────────────┼──────────────┼────┼───┼────┼───┤ │0005│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386 │ │ ├──┼───────────────┼──────────────┼────┼───┼────┼───┤ │0006│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176 │ │ ├──┼───────────────┼──────────────┼────┼───┼────┼───┤ │0007│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283 │ │ ├──┼───────────────┼──────────────┼────┼───┼────┼───┤ │0008│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111 │ │ ├──┼───────────────┼──────────────┼────┼───┼────┼───┤ │0009│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116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 (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