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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53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532號

聲請人
創先進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專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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