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532號聲 請 人 創先進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專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