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609號聲 請 人 全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騰 代 理 人 王林弘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提出委任代理人王林弘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