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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60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609號

聲請人
全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騰
代理人
王林弘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提出委任代理人王林弘之委任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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