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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63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632號

聲請人
洪昌祺

      嚴德溥

      阿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嘉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各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提出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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