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6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632號
- 聲請人
- 洪昌祺
嚴德溥
阿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嘉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各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提出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632號
嚴德溥
阿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嘉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各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提出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