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632號聲 請 人 洪昌祺 嚴德溥 阿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嘉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各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提出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