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632號聲 請 人 洪昌祺 嚴德溥 阿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昌祺 聲 請 人 嘉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澤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查聲請人所提之發行未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函)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掛失止付通知書(函)正本,該裁定於102 年9 月5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同年9 月13日雖具狀陳報,仍未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函)正本,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