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9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933號
- 聲請人
- 洪昌祺
- 聲請人
- 嚴德溥
- 聲請人
- 阿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昌祺
- 聲請人
- 嘉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澤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項第7 款) 。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各聲請人主張其持有之「鴻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遺失,而以一狀共同聲請公示催告,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仍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始為適法。
二、提出發行公司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應載明股票張數、股數及股票號碼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