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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93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933號

聲請人
洪昌祺
聲請人
嚴德溥
聲請人
阿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昌祺
聲請人
嘉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澤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項第7 款) 。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各聲請人主張其持有之「鴻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遺失,而以一狀共同聲請公示催告,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仍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始為適法。

二、提出發行公司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應載明股票張數、股數及股票號碼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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