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933號聲 請 人 洪昌祺 聲 請 人 嚴德溥 聲 請 人 阿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昌祺 聲 請 人 嘉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澤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項第7 款) 。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各聲請人主張其持有之「鴻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遺失,而以一狀共同聲請公示催告,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仍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始為適法。 二、提出發行公司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應載明股票張數、股數及股票號碼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