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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洪昌祺、曾澤民

  • 原告
    洪昌祺嚴德溥阿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嘉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933號聲 請 人 洪昌祺 聲 請 人 嚴德溥 聲 請 人 阿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昌祺 聲 請 人 嘉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澤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提出發行公司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應載明股票張數、股數及股票號碼等),該裁定於102 年11月2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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