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9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950號
- 聲請人
- 鼎盛發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提出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
三、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提出股票簽證公司相關股票簽證資料。
五、聲請人遺失之股票號碼、股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