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9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950號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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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繳納裁定費,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2 年10月2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