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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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清 算 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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