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365號聲 請 人 美商國家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基康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銀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