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423號聲 請 人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