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600號聲 請 人 志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祖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銀行代收入傳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