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胡祖安
- 當事人志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600號聲 請 人 志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祖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銀行代收入傳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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