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953號聲 請 人 國衡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芸 代 理 人 高韋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附表: 102 年度司催字第95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0001│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B-000011~15 │5 │50 │ ├──┼──────────┼─────────┼──┼───┤ │0002│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B-000046~50 │5 │50 │ ├──┼──────────┼─────────┼──┼───┤ │0003│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020~21 │2 │200 │ ├──┼──────────┼─────────┼──┼───┤ │0004│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059~61 │3 │300 │ ├──┼──────────┼─────────┼──┼───┤ │0005│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062~64 │3 │300 │ ├──┼──────────┼─────────┼──┼───┤ │0006│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065 │1 │100 │ ├──┼──────────┼─────────┼──┼───┤ │0007│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1~6 │6 │6000 │ ├──┼──────────┼─────────┼──┼───┤ │0008│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29~31 │3 │3000 │ ├──┼──────────┼─────────┼──┼───┤ │0009│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32~34 │3 │3000 │ ├──┼──────────┼─────────┼──┼───┤ │0010│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94~96 │3 │3000 │ ├──┼──────────┼─────────┼──┼───┤ │0011│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E-000025~50 │26 │260000│ ├──┼──────────┼─────────┼──┼───┤ │0012│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E-000065 │1 │10000 │ ├──┼──────────┼─────────┼──┼───┤ │0013│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E-000066~77 │12 │120000│ ├──┼──────────┼─────────┼──┼───┤ │0014│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E-000173~188 │16 │160000│ ├──┼──────────┼─────────┼──┼───┤ │0015│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E-000198~201 │4 │40000 │ ├──┼──────────┼─────────┼──┼───┤ │0016│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E-000258~280 │23 │230000│ ├──┼──────────┼─────────┼──┼───┤ │0017│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C-000001~8 │8 │800 │ ├──┼──────────┼─────────┼──┼───┤ │0018│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C-000031~32 │2 │200 │ ├──┼──────────┼─────────┼──┼───┤ │0019│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9~17 │9 │9000 │ ├──┼──────────┼─────────┼──┼───┤ │0020│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60~62 │3 │3000 │ ├──┼──────────┼─────────┼──┼───┤ │0021│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E-000014~32 │19 │190000│ ├──┼──────────┼─────────┼──┼───┤ │0022│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E-000050~52 │3 │30000 │ ├──┼──────────┼─────────┼──┼───┤ │0023│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E-000124~136 │13 │130000│ ├──┼──────────┼─────────┼──┼───┤ │0024│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E-000043~57 │15 │150000│ ├──┼──────────┼─────────┼──┼───┤ │0025│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E-000058~122 │65 │650000│ ├──┼──────────┼─────────┼──┼───┤ │0026│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135 │19 │19000 │ ├──┼──────────┼─────────┼──┼───┤ │0027│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00~136 │28 │280000│ ├──┼──────────┼─────────┼──┼───┤ │0028│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 │1 │850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